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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06民初3662号
何利武、林文燕: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南粤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沃利丰文旅科技有限公司、广东银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何利武、何利耀、何晓炜、黄芝薇、林文燕、广州市五湖四海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06民初36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东沃利丰文旅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南粤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378627.44元及利息(截至2021年9月1日,利息160409.77元;自2021年9月1日起,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4.6%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东沃利丰文旅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南粤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9500元;
三、被告广东银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何利武、何利耀、何晓炜、黄芝薇、林文燕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广东沃利丰文旅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责后,有权向被告广东沃利丰文旅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四、在被告广东沃利丰文旅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经执行后仍不能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时,被告广州市五湖四海集团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广州南粤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承责后,有权向被告广东沃利丰文旅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广州南粤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392元,由原告广州南粤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负担24458元,被告广东沃利丰文旅科技有限公司、广东银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何利武、何利耀、何晓炜、黄芝薇、林文燕、广州市五湖四海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3934元。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四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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