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立1725号
广州市天河区东棠若寒百货店: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天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天河区东棠若寒百货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交物业服务费1465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7月25日15时45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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