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6民初8491
杨莲菊: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文辉诉被告梁忠、杨莲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60539.3元;2、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725915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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