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民初6383号
中山邦迈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艺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邦迈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520200元及利息;2、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3、本案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保险费由被告承担;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7月31日10时45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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