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6民初6206
陈学春: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佰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有家百货超市连锁有限公司、陈学春、徐元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确认原告与被告广州市有家百货超市连锁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出租用)》于2023410日解除;2、被告广州市有家百货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6134144号铺房屋,并清空所有物品,协助原告明晰两房屋的产权边界;3、被告广州市有家百货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欠付租金22684.9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4、被告广州市有家百货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归还房屋违约金;5、被告广州市有家百货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合同解除违约金3842.47元;6、被告广州市有家百货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向原告赔偿房屋占用费;7、被告广州市有家百货超市连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3000元律师费;8、被告陈学春、徐元铎在上述第34567项请求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9、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7101545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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