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6民初38866号
冯子昌:
本院受理的广州市湛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各自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7月9日15时45分在第二十四法庭(明镜路1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