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6民初22188号
黄珊珊、WONG SAMSON CHUNG YUNG:
原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珊珊、WONG SAMSON CHUNG YUNG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06民初22188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告黄珊珊向原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21年3月至2022年10月涉案物业的物业管理费共2743.74元及滞纳金(滞纳金以每月欠付管理费137.19元为本金,分别自次月的第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各期违约金以不超过本金为限);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告黄珊珊向原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21年3月至2022年10月公摊水费63.1元,公摊电费5.4元;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告黄珊珊向原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21年3月至2022年10月住宅水费1450.4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黄珊珊负担。4。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五月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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