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民初776号
陈志伟:
本院受理原告胡济兵与被告陈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志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济兵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二、驳回原告胡济兵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74元,由原告胡济兵负担520元,由被告陈志伟负担1354元。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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