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6民初36882号
陆秋羽:
本院受理原告苏智昊与被告陆秋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06民初368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陆秋羽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智昊返还截至2023年2月3日的欠款本金和利息共计35984元;二、被告陆秋羽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智昊支付利息损失(以35984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苏智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33元,由原告苏智昊负担106元,被告陆秋羽负担727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
联系人:李敏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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