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民初8573号
广州市中联文化传媒投资有限公司、杨灵辉、辰驰骋(广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邱霞与广州市中联文化传媒投资有限公司、杨灵辉、辰驰骋(广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三共同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95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9500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暂计至2023年7月12日为82.89元),暂合计为:9582.89元;2、判令被告二对诉讼请求1中的9500元货款及逾期付款损失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各自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27日14时15分在本院智慧城第二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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