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6民初10388号
北京企诚展览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亮色展览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企诚展览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06民初103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北京企诚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亮色展览有限公司退还预付款13000元并支付违约金78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四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0元,由被告北京企诚展览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四年五月十日
 
联系人:宁志刚、何晓萍     电话:020-83008905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