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4)01065398
金原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远甲与被告金原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你方,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限期到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涤除原告作为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的登记事项;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受理费。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 2024723154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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