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立2427号
武汉众邦金联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广州市佳福斯阀门制造有限公司诉武汉众邦金联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6民初242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武汉众邦金联商贸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的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武汉众邦金联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二〇二四年五月九日
联系人: 李小兵、陈诗洋 020-020-830068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