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3)粤0106民初23525号
 
陈妙法:
本院受理高双锦与广州市天河区育苗小学、吴带先、陈妙法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06民初235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天河区育苗小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高双锦支付10万元;二、被告广州市天河区育苗小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高双锦支付违约金1万元;三、被告吴带先对本判决第一项在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四、被告陈妙法对本判决第一项在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原告高双锦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九日
 
联系人:张斌、陈琦
电话:020-83008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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