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3)粤0106民初38790
 
郭卫兵:
本院受理原告周石顺与被告郭卫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06民初38790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郭卫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石顺支付劳务费3900元;
二、驳回原告周石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周石顺负担16元,被告郭卫兵负担34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O二四年五月八日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