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天 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粤0106民初34438号
全境贤:
本院受理原告李群超与被告全境贤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依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06民初34438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一、被告全境贤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李群超一次性赔偿损失1448.02元;二、驳回原告李群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李群超负担250元,被告全境贤负担25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九日
联系人:唐亚玲、刘丽敏 联系电话:83008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