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6民初8708号
郑永宏:
本院受理的原告汤静诉被告郑永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决: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25日15时00分在本院兴华法庭第一法庭(长兴路28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八日
联系人: 郭越 梁敏仪 83006660 830066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