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6民初874号
黄志恒:
本院受理的原告郭丹丹诉被告黄志恒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决: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之长子黄锐轩(2009年1月21日出生)由原告抚养,老二儿子黄浩轩(2016年3月5日出生)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双方自行承担,原、被告均对孩子享有探视权;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原、被告共同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4年6月12日9时15分在本院兴华法庭第二法庭(长兴路28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九日
联系人: 宁志刚 何晓萍 83006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