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6立4235号
史小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共成设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史小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决:一、依法判令被告史小明向原告支付租金、租金利息、及违约金共计75044.31元,具体如下:1、根据《服务合同》约定,被告史小明需向原告支付租金50166.67元;2、租金利息以50166.6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2023年9月13日起至支付完毕之日止,起诉时暂计算至2023年11月10日为295.98元;3、根据《服务合同》条款约定的违约责任,被告史小明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共计24581.66元:按照第5.1条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14548.33元(以50166.67为基数,按日利率5%计算,逾期天数58天为14548.33元);按照第5.2条向原告支付合同违约金元(以50166.67元为基数,合同总结算额的20%为10033.33元);二、依法判令被告史小明向原告支付律师费、差旅费等因被告违约所产生的实现债权费用和其他应付费用5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四、本次诉请总金额80044.31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25日11时10分在本院兴华法庭第一法庭(长兴路28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八日
联系人: 郭越 梁敏仪 83006660 830066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