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工作程序,保护债权人权益,完善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事项,本院将拟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具体详见下表)现予公示。公示期:三天。
案号:(2024)粤0106执424、3571、3578、3580、3590、
3593、3552、3560、3583、3574号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1、被执行人:张展田 ,收款人(案外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拟发放金额(人民币元): 4187.75元。
2、被执行人:罗嘉敏 ,收款人(案外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拟发放金额(人民币元): 6206.09元。
3、被执行人:黄彩云 ,收款人(案外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拟发放金额(人民币元): 2610.67元。
4、被执行人:陈泽光 ,收款人(案外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拟发放金额(人民币元): 8539.69元。
5、被执行人:林晓帆 ,收款人(案外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拟发放金额(人民币元): 2717.92元。
6、被执行人:刘小检 ,收款人(案外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拟发放金额(人民币元): 3213.31元。
7、被执行人:苏恩如 ,收款人(案外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拟发放金额(人民币元): 2173.33元。
8、被执行人:李建强 ,收款人(案外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拟发放金额(人民币元): 2300.26元。
9、被执行人:孙平义 ,收款人(案外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拟发放金额(人民币元): 9377.26元。
10、被执行人: 刘博文 ,收款人(案外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拟发放金额(人民币元): 23088.64元。
发放依据: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无接收法院信用卡纠纷案件执行款的专门账户,信用卡案件统一由账户名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接收。
特别提示: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对上述财产主张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的,应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依法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依照执行相关规定程序办理案款发放手续,涉及分配的依照相关法律程序办理。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