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3)粤0106执异1038号
团卖物联科技(广州)有限公司、张帆、刘余香、李杰军、陈军:
本院在执行郭钢申请执行团卖物联科技(广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郭钢申请追加第三人张帆、刘余香、李杰军、陈军(2021)粤0106执12950号案的被执行人。因你们下落不明,故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粤0106执异103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追加张帆为(2021)粤0106执12950号案的被执行人,对穗天劳人仲案(2020) 7019号仲裁裁决确定团卖物联科技(广州)有限公司的债务在87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二、追加刘余香为(2021)粤0106执12950号案的被执行人,对穗天劳人仲案(2020) 7019号仲裁裁决确定团卖物联科技(广州)有限公司的债务在13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追加李杰军为(2021)粤0106执12950号案的被执行人,对穗天劳人仲案(2020) 7019号仲裁裁决确定团卖物联科技(广州)有限公司的债务在217.5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追加陈军为(2021)粤0106执12950号案的被执行人,对穗天劳人仲案(2020) 7019号仲裁裁决确定团卖物联科技(广州)有限公司的债务在243.6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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