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民初8746号
广州南湖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
原告林庭兰与被告广州市佳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颐和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元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颐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广州颐和南湖高尔夫会员住所有限公司、广州南湖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请求本院判令:一、停止对广州市白云区颐和高尔夫庄园博雅苑博雅二街17号房产的执行;二、确认广州市白云区颐和高尔夫庄园博雅苑二街17号房产归原告林庭兰所有;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述材料。你方的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4年7月18日15时45分在本院第三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二年五月八日
联系人:张杳、叶泓 (电话:020-83006725)
地 址:广州市东圃明镜路1号天河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