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天 河 区 人 民 法 院
      
(2024)粤0106立2401号
广州菲特时尚服装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富轩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菲特时尚服装有限公司、广州菲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一、判决被告一支付《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中拖欠的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的租金234574.93元及迟延违约金【自起诉之日起,按LPR四倍计至实际付清之日】。二、判决被告一支付《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中拖欠的2020年12月8日至2021年3月7日期间的租金优惠差额141401.4元及违约金【自2022年4月1日起算,按LPR四倍计至实际付清之日】。三、判决被告一支付《场地使用协议》中拖欠的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4月5日期间的基础租金189648.9元及迟延违约金【2022年10月本金为15702.7元、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本金均为33667元、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4月5日本金为5611.1元,自各月2日起,按照LPR4倍计至实际付清之日】。四、判决被告一支付《场地使用协议》中拖欠的提成租金11019.8元【自起诉之日起,按LPR四倍计至实际付清之日】。五、判决被告一支付《场地使用协议》中拖欠的电费、服务费共计15362.31元。六、判决被告一支付律师费5000元。七、判决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八、判决两被告承担诉讼费。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述材料。你方的答辩期和举证期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4年7月3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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