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天 河 区 人民 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6民初14920号
向剑、邓志华:
原告潘针青与被告刘湘宁、向剑、邓志华劳动争议一案,现被告刘湘宁提起上诉,因无法向你们方送达上诉材料,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们方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八日
联系人:彭法官、殷助理
电话: 020-830067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