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粤0106民初3522号
 
谢忠林:
本院受理张肖与谢忠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6民初35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如下:被告谢忠林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张肖支付劳务人工费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0元,由被告谢忠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特此公告。
二0二四年五月七日
 
 
联系人:胡文远、潘敏婷 联系电话:020-83008511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