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6民初37759号
陈玉燕:
原告陈海青与被告陈玉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06民初37759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陈玉燕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海青借款800000元及利息(以8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8日起至2018年12月30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18年12月3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4.20%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618元,由被告陈玉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4年5月7日
联系人:陈绍基、黄嘉敏 020-830085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