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6民初16391号
胡玉祥:
原告卢毅与被告胡帅辉、李欣、胡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06民初16391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胡帅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卢毅借款146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起止日期、计算基数详见判决书附表一,均按日利率0.03%计算,但利息总额应扣减40000元);二、被告李欣对被告胡帅辉本判决第一项借款债务,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卢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卢毅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8668元,由被告胡帅辉、李欣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4年5月7日
联系人:陈绍基、黄嘉敏 020-830085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