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立1571号
官鹏威:
本院受理的原告郑祥梯与被告官鹏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一、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12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4年6月4日9时15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六日
联系人:陆景亮 刘郭华 联系电话:020-83008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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