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106民初36516号
刘建胜: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自立与被告刘建胜合同纠纷一案,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确认位于广州市天河路558号701房的全部房屋产权属于原告(涉案房产价值约300万元)。2.解除双方签订的《房产代持协议》并将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558号701房的案涉房屋过户到原告名下。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 2024年6月24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