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3)粤0106民初35926号
广州简傍列德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捌次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简傍列德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2023)粤0106民初359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广州简傍列德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捌次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7404元及利息(利息以97404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3年5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州捌次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55元,由原告广州捌次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9元,被告广州简傍列德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276元;保全费1055元,原告广州捌次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7元,被告广州简傍列德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负担97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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