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乐华财:
关于(2017)粤0106执7379号聂广英申请执行乐华财、马昌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执行财产分配方案》。上述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为:本院依法通过淘宝网司法网络拍卖平台司法处置被执行人马昌云名下位于南京市白下区石门坎117号2幢1006室房产(以下简称涉案房产),以4321639元拍卖成交。涉案房产第一顺位抵押权3552537元、第二顺位抵押权300000元,执行费20520元,预留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唯一住房租金补偿288000元。涉案房产拍卖款在扣除抵押权及执行费、唯一住房租金补偿后,本案剩余可分配款项为160582元。本院确定按下列顺序依次清偿:执行费用、抵押债权、普通债权、迟延履行利息。本案目前待分配案件共有4件,均为普通债权。分配款项情况为:1、本院(2017)粤0106执7379号案,申请执行人为聂广英,按比例可分配的金额为28186.58元;2、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9)苏0104执148号案,申请执行人为王锡清,按比例可分配的金额为2286.59元;3、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9)苏0104执149号案,申请执行人为申请执行人为龚大联,按比例可分配的金额为4310.53元;4、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9)苏0104执2336号案,申请执行人为南京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按比例可分配的金额为125798.3元。具体分配情况详见《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另,你方若对分配方案有异议应当在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未提出异议,本院按本分配方案进行分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请你方三十日内到本院领取《执行财产分配方案》,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二0二四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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