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民初10343号
广州鑫力叉车机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宋双喜与广州鑫力叉车机械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宋双喜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宋双喜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