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6民初11467号
深圳市兴发旺佳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谢辉与兰富光、兰海云、潘伟基、胡晓阳、朱益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东兴支行、深圳市兴发旺佳贸易有限公司与广东华越化工经贸有限公司追收抽逃出资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06民初114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兰富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第三人广东华越化工经贸有限公司返还出资款76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76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12年6月8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兰海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第三人广东华越化工经贸有限公司返还出资款95万元并支付利息(以95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12年6月8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潘伟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第三人广东华越化工经贸有限公司返还出资款95万元并支付利息(以95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12年6月8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四、被告兰富光对本判决判项主文第二项、第三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被告兰海云对本判决判项主文第一项、第三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六、被告潘伟基对本判决判项主文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七、被告朱益华对本判决判项主文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八、驳回原告谢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者其他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本案受理费111542元,由被告兰富光、兰海云、潘伟基、朱益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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