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6民初18634号
广州裕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本院受理原告刘华仙与被告广州裕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万燕科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06民初186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刘华仙与被告广州裕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万燕科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分别于2020年11月26日、2021年3月11日签订的《股权收购(定增)入伙协议》(协议编号:20208870、20211013);二、被告广州裕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刘华仙支付股份回购款1564920元;三、被告广州裕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万燕科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刘华仙支付违约金289800元;四、驳回原告刘华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923元,由原告刘华仙负担1827元,被告广州裕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万燕科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210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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