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民初3104号
广州正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任强:
本院受理原告万安凤与被告广州正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任强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二被告连带退回原告购房诚意金余款20000元及支付自2019年5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2.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7月8日16时30分在本院第三十五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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