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6民初9860号
恩平市锦诚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宇亦翔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恩平市锦诚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6民初98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恩平市锦诚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宇亦翔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4898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18229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2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2022年9月30日止;以24898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35元,由被告恩平市锦诚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民二段婕妤、杨春霞83006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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