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民初9850号
朱炳权:
本院受理原告刘紫薇诉被告朱炳权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6民初98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朱炳权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紫薇退还款项486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7元,由被告朱炳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民二段婕妤、杨春霞83006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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