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6民初9087号
北京中坚力量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翼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坚力量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按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6民初90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北京中坚力量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翼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退还款项708847.77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708847.77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3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926元,由被告北京中坚力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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