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4)01064444
黎宏杰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国商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橡树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南宁市位信商贸有限公司、黎宏杰合同纠纷一案,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你方,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决被告广州橡树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垫付的货款、税金及部分清关物流费人民币共352752.23元;2.判决被告广州橡树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垫付的货款人民币300000元(即没收保证金的部分);3.判决被告广州橡树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代理的清关物流费人民币73093.36元;4.判决被告广州橡树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人民币57972.47元(计至被告广州橡树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足额支付之日止,现暂计至2024年3月25日);5.判决被告广州橡树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超期费人民币48519.69元(计至被告广州橡树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足额支付之日止,现暂计至2024年3月25日);6.判决被告南宁市位信商贸有限公司、黎宏杰对上述诉讼请求1-5承担连带保证责任;7.判决被告广州橡树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南宁市位信商贸有限公司、黎宏杰承担本案的诉讼受理费及处理费。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 202475915分在本院民事中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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