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4)01064234
深圳市科曼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龙岗山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科曼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你方,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人民币829560元;2、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资金利息人民币62886元;3、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及差旅费人民币15750元;4、判决被告赔偿原告间接损失费人民币20万元;以上总计:人民币1108196元;5、本案相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 20246241415分在本院民事中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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