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3)粤0106民初25552号
广州市流星华元商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玉明与被告郑国平与第三人广州市流星华元商务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按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06民初255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不得追加原告陈玉明为(2021)粤0106执9138号案的被执行人。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郑国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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