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立1052号
广州从前的小酒馆餐饮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谭培森:
本院受理的原告冯耀双诉被告广州从前的小酒馆餐饮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谭培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冯耀双诉请本院判令:1.二被告连带支付食材款项96862.83元及利息(以96862.8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即5.5%年率,从2021年9月22日起计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2.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7月9日9时15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联系人:秦雯、沈雁美 联系电话:020-830085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