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民初2001
 
广州君华医疗投资有限公司、陈海青、曹胜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黄舒宁诉被告广州君华医疗投资有限公司、陈海青、曹胜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黄舒宁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广州君华医疗投资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支付的股权转让款180000元;2.被告广州君华医疗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18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的标准,自2021年12月23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被告广州君华医疗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原告支出的律师费10000元;4.被告陈海青、曹胜华对被告广州君华医疗投资有限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被告方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7414时15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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