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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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
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贵州超宇鸿科技有限公司:
关于尚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超宇鸿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失信决定书。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失信决定书。本院决定将你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联系人:谭巨文、李家俭 020-83008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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