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3)粤0106民初24961号
李文杜、曾小洁、曾小桃、曾庆恩、曾树青、曾水青、姚婉英、曾文青、曾庆青、李旭东、曾志鹏:
原告于伯亚与被告李文杜、曾小洁、曾小桃、曾庆恩、曾树青、曾水青、姚婉英、曾文青、曾庆青、李旭东、曾志鹏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06民初24961号判决。本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文杜、曾小洁、曾小桃、曾庆恩、曾树青、曾水青、姚婉英、曾文青、曾庆青、李旭东、曾志鹏在继承朱晓明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原告于伯亚借款本金110万元及利息(以110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25日起,按年利率3.6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于伯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50元,由原告于伯亚负担658元,由被告李文杜、曾小洁、曾小桃、曾庆恩、曾树青、曾水青、姚婉英、曾文青、曾庆青、李旭东、曾志鹏负担1449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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