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6民初16856号
广东亿嘉担保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潘亚华与被告广东亿嘉担保有限公司、林君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亿嘉担保有限公司、林君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潘亚华偿还借款本金1445000元及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6129日起至2020819日止按1.5%/月计算、自2020820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潘亚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550元,由被告广东亿嘉担保有限公司、林君松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联系人:符嘉隽 020-83008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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