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64323
深圳云旭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邓宇冰、深圳云旭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一向原告退还保证金2730000元;2.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6550元(暂计至20231228日);3.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0000元;4.被告二对本案被告一的债务承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财产保全保险费、违约金、律师费等);5.被告一、被告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751045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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