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6民初19477号
刘亭:
本院受理的广州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祝志兵、刘亭及第三人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06民初194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第三人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告祝志兵于2016年8月22日签订的《住房公积金抵押借款合同》(编号:00001062016252055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二、被告祝志兵、刘亭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03600.69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22年10月28日,利息为12802.49元,罚息为668.54元;自2022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全部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罚息日利率0.011739%计算);三、被告祝志兵、刘亭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1461.79元;四、原告广州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祝志兵名下位于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碧桂园东苑环翠路1座402房的房产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二、三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祝志兵、刘亭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