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2)粤0106民初4465号
广州希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晨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广州市天河东龙酒店、刘志潘、程桂莲、第三人广州希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现已审理终结。现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裁定书,依照该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106民初4465号之二裁定书,裁定如下:(2022)粤0106民初4465号民事判决书的第十一页里的第九行“被告广州市天河东龙酒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晨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赔偿违约金350,000元。”补正为“被告广州市天河东龙酒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晨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赔偿违约金3350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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