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6民初16033号
吉林省隆昊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茂名香诺贸易有限公司与吉林省隆昊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06民初160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吉林省隆昊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茂名香诺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500元;二、驳回原告茂名香诺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 陈嘉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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